2008年9月21日 星期日

避稅教室-股息稅

這是大家都關心的事,首先看一下海灣同奧普的條文:

摘自海灣07年報71頁:

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六日發佈之詳細執行法規(「詳細執行法規」),將會對外資企業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或其後宣派及匯出應付其國外投資者之股息徵收10%代扣代繳稅。財政部(「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於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共同發佈財稅2008報告第1號(「報告第1號」)。根據報告第1號第四條,外資企業於二零零八年分派自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累積未分配利潤之股息,此國外投資者所賺取之股息將獲豁免徵收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外資企業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或其後賺取之利潤宣派股息,將會向外國投資者徵收代扣代繳所得稅。

摘自奧普08中期業績8頁:

根據新中國稅法,由二零零八年起,須按中國經營附屬公司產生之溢利就應付之股息繳付5%預扣稅

現在看海灣的條文,我受到報紙影響,現在有點不明所以,海灣說的是"外資企業宣派及匯出應付其國外投資者之股息徵收10%代扣代繳稅",意思是注冊地不在中國的公司匯出境比國外投資者的股息收稅,而"注冊地在中國的公司","不匯出境的股息","匯出比非國外的投資者"三項沒有說明;但生果報講的是大陸注冊的公司向非個人投資者發放的股息徵稅,牛風馬不相及的事情,看來股息稅有復數的條文存在

奧普的條文就簡短易明,"來自內資子公司的盈利轉移徵稅",即子公司派息比母公司收5%先可以再派比股東

按注冊地同經營地區分,大陸注冊的公司(新華等)收生果日報品種10%,外地注冊的空殼公司,實體在大陸注冊及營運(奧普等)收奧普品種5%或海灣品種的10%,外地注冊的公司,在國外營運唔關事

海灣同報紙講的股息稅是由投資者比的,先收錢後交稅,性質類似打荷包,而奧普講的股息稅是由公司比的,先交稅後收錢,性質類似強逼金,後者不能自行避稅,不在探討之列

海灣品種的股息稅,由於不知實際情況,但按捉字蝨的方法,可以發現其中"不匯出境的股息"存在明顯漏洞,收息的時候,股東的地址在大陸就冇事

生果日報品種講的方法係提實貨,這只是方法之一,仲有一種方法就係在除淨日前賣出,除淨後重新買入,結果就同收齊息一樣,(股息稅其實係變左其他人代交),當然過程有手續費損失及起碼1格的買賣差價,但可以慳返10%的股息及代收股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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